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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
發布時間:2018-02-08           瀏覽量: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字(zi)作(zuo)品著作(zuo)權人的(de)著作(zuo)權,規范使(shi)用文字(zi)作(zuo)品的(de)行為,促進文字(zi)作(zuo)品的(de)創作(zuo)與(yu)傳播,根據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著作(zuo)權法》及(ji)相(xiang)關行政法規,制定本辦(ban)法。
第二條 除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(ding)外,使用文(wen)字作品支付報(bao)酬由當事人(ren)(ren)約定(ding)(ding);當事人(ren)(ren)沒(mei)有約定(ding)(ding)或者約定(ding)(ding)不明的,適(shi)用本辦法(fa)。
第三條 以紙(zhi)介質出版方式使用文(wen)字作品支(zhi)付(fu)報酬(chou)可以選擇版稅、基(ji)本稿酬(chou)加印數(shu)稿酬(chou)或者一(yi)次性付(fu)酬(chou)等方式。
版稅,是指(zhi)使用者以圖書定價×實(shi)際銷售數或者印數×版稅率的(de)方式向(xiang)著作權人支付的(de)報(bao)酬。
基本稿酬,是(shi)指使用者按作品的(de)字(zi)(zi)數,以千(qian)字(zi)(zi)為(wei)單位向著作權人支(zhi)付的(de)報(bao)酬。
印數稿(gao)酬(chou),是指使用(yong)者(zhe)根據圖書(shu)的印數,以千(qian)冊(ce)為單位按基本稿(gao)酬(chou)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(chou)。
一次性(xing)付(fu)酬,是指使(shi)用者根據作(zuo)品的質量、篇幅、作(zuo)者的知名度、影響力以及使(shi)用方式、使(shi)用范(fan)圍和授權(quan)期限等因素(su),一次性(xing)向著(zhu)作(zuo)權(quan)人支(zhi)付(fu)的報酬。
第(di)四條 版稅率標準(zhun)和計算方法(fa):
(一)原創作品(pin):3%—10%
(二)演繹作品(pin):1%—7%
采用(yong)版稅方式支付報(bao)酬的,著作權人可以與使(shi)用(yong)者(zhe)在合(he)同中約定,在交付作品(pin)時或者(zhe)簽訂合(he)同時由使(shi)用(yong)者(zhe)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(zhe)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。
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(ce)的,按千冊(ce)支付(fu)版稅,但在下(xia)次結(jie)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(fu)版稅部(bu)分不再重(zhong)復支付(fu)。
第(di)五條 基本(ben)稿酬標準和(he)計算方法:
(一)原創作品:每(mei)千字(zi)80-300元(yuan),注釋(shi)部(bu)分參照該標準執行。
(二)演(yan)繹作品:
1.改(gai)編:每千字20-100元(yuan)
2.匯編:每千(qian)字(zi)10-20元
3.翻譯:每千(qian)字50-200元
支付基(ji)本(ben)稿酬以(yi)千字(zi)為單位(wei),不足千字(zi)部(bu)分(fen)按千字(zi)計算(suan)。
支付報酬的字數(shu)按實(shi)有正文計算(suan),即(ji)以排印的版面每行(xing)(xing)字數(shu)乘以全部(bu)實(shi)有的行(xing)(xing)數(shu)計算(suan)。占行(xing)(xing)題目或者末(mo)尾排不足(zu)一行(xing)(xing)的,按一行(xing)(xing)計算(suan)。
詩詞每十(shi)行(xing)按(an)一千(qian)字計(ji)(ji)算,作(zuo)品不足十(shi)行(xing)的按(an)十(shi)行(xing)計(ji)(ji)算。
辭(ci)書(shu)類作品按雙(shuang)欄(lan)排版(ban)的版(ban)面折合的字(zi)數計算。
第六條 印數(shu)稿(gao)酬(chou)標準(zhun)和計算方(fang)法(fa):
每印一千(qian)冊(ce),按基本稿酬(chou)的(de)1%支付。不足一千(qian)冊(ce)的(de),按一千(qian)冊(ce)計算。
作(zuo)品重印(yin)時只支付印(yin)數稿酬(chou),不再(zai)支付基本稿酬(chou)。
采用(yong)基本(ben)稿(gao)酬(chou)(chou)加印數稿(gao)酬(chou)(chou)的付酬(chou)(chou)方(fang)式的,著作(zuo)(zuo)權人可(ke)以與使用(yong)者(zhe)在合(he)同(tong)中約定,在交付作(zuo)(zuo)品(pin)時(shi)由(you)使用(yong)者(zhe)支付基本(ben)稿(gao)酬(chou)(chou)的30%-50%。除非合(he)同(tong)另有約定,作(zuo)(zuo)品(pin)一經使用(yong),使用(yong)者(zhe)應當在6個(ge)月內(nei)付清(qing)全部報酬(chou)(chou)。作(zuo)(zuo)品(pin)重印的,應在重印后6個(ge)月內(nei)付清(qing)印數稿(gao)酬(chou)(chou)。
第(di)七條 一次性付(fu)酬的,可(ke)以(yi)參照(zhao)本(ben)辦法(fa)第(di)五條規定的基本(ben)稿酬標準(zhun)及(ji)其計算方法(fa)。
第八條 使(shi)用演(yan)繹作品(pin),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(zhe)原作品(pin)已進(jin)入公有領域(yu)外,使(shi)用者(zhe)還應當取得原作品(pin)著作權人的許可(ke)并支付報(bao)酬。
第(di)九條 使用者未與(yu)著作(zuo)權人(ren)(ren)簽訂(ding)(ding)書面合同,或者簽訂(ding)(ding)了書面合同但未約(yue)定(ding)付(fu)(fu)酬(chou)(chou)(chou)(chou)方式和標準(zhun)(zhun),與(yu)著作(zuo)權人(ren)(ren)發生(sheng)爭議的,應當按本(ben)辦(ban)法第(di)四條、第(di)五條規定(ding)的付(fu)(fu)酬(chou)(chou)(chou)(chou)標準(zhun)(zhun)的上限分別計(ji)算報(bao)(bao)酬(chou)(chou)(chou)(chou),以較高者向著作(zuo)權人(ren)(ren)支付(fu)(fu),并不得(de)以出版物抵作(zuo)報(bao)(bao)酬(chou)(chou)(chou)(chou)。
第十條 著(zhu)作(zuo)權(quan)人許可使用者(zhe)通(tong)過轉授權(quan)方(fang)式在境外出版作(zuo)品,但對支(zhi)付(fu)報酬沒有約(yue)定(ding)或(huo)約(yue)定(ding)不明的,使用者(zhe)應(ying)當(dang)將所(suo)得報酬扣除合理成本后(hou)的70%支(zhi)付(fu)給(gei)著(zhu)作(zuo)權(quan)人。
第十(shi)一條 報刊(kan)刊(kan)載作(zuo)品只適(shi)用(yong)一次性付酬方式。
第十二條 報(bao)(bao)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,除合(he)同另(ling)有約定(ding)外(wai),應當自刊載后1個月內按每千字不低于(yu)100元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(fu)報(bao)(bao)酬(chou)。
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,不足(zu)五(wu)百字的按(an)千字作半計算;超過五(wu)百字不足(zu)千字的按(an)千字計算。
第十三條 報(bao)(bao)(bao)刊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著作權(quan)(quan)法》的相關(guan)規定轉載、摘編(bian)其他報(bao)(bao)(bao)刊已(yi)發表的作品,應當自(zi)報(bao)(bao)(bao)刊出版之日起2個(ge)月內,按每千(qian)(qian)字(zi)(zi)100元的付酬(chou)標準向著作權(quan)(quan)人支付報(bao)(bao)(bao)酬(chou),不足五百(bai)(bai)字(zi)(zi)的按千(qian)(qian)字(zi)(zi)作半計算(suan),超過五百(bai)(bai)字(zi)(zi)不足千(qian)(qian)字(zi)(zi)的按千(qian)(qian)字(zi)(zi)計算(suan)。
報刊出版者未按前(qian)款規(gui)定向著作權(quan)人支付報酬(chou)的,應當(dang)將報酬(chou)連同郵(you)資以及轉(zhuan)載、摘(zhai)編作品(pin)的有關情(qing)況送交中國(guo)文字(zi)著作權(quan)協會代為收(shou)轉(zhuan)。中國(guo)文字(zi)著作權(quan)協會收(shou)到相(xiang)關報酬(chou)后,應當(dang)按相(xiang)關規(gui)定及時向著作權(quan)人轉(zhuan)付,并(bing)編制(zhi)報酬(chou)收(shou)轉(zhuan)記錄。
報(bao)刊出版者(zhe)按(an)前款規定將相(xiang)關報(bao)酬(chou)轉交給中(zhong)國文字著(zhu)作(zuo)權協會后,對(dui)著(zhu)作(zuo)權人不再(zai)承擔支付報(bao)酬(chou)的(de)義(yi)務。
第十四條 以(yi)紙(zhi)介質(zhi)出(chu)版(ban)方式(shi)之(zhi)外的其他方式(shi)使(shi)(shi)用文字作品,除(chu)合同另有約定(ding)外,使(shi)(shi)用者應當參照(zhao)本辦法規定(ding)的付(fu)酬(chou)標準(zhun)和付(fu)酬(chou)方式(shi)付(fu)酬(chou)。
在(zai)數字(zi)或者(zhe)(zhe)網絡環(huan)境下使(shi)(shi)用(yong)文字(zi)作品(pin),除合同(tong)另(ling)有約定(ding)外,使(shi)(shi)用(yong)者(zhe)(zhe)可以參照本辦法規(gui)定(ding)的付(fu)(fu)酬(chou)標(biao)準(zhun)和付(fu)(fu)酬(chou)方式付(fu)(fu)酬(chou)。
第十(shi)五條 教(jiao)科書(shu)法定許可(ke)使用文字作品適(shi)用《教(jiao)科書(shu)法定許可(ke)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》。
第(di)十六條(tiao) 本(ben)辦法由國家(jia)版權局會(hui)同國家(jia)發展和改革委員(yuan)會(hui)負責解釋(shi)。
第十(shi)七條(tiao) 本辦法自2014年(nian)11月(yue)1日起施行。國家版權局1999年(nian)4月(yue)5日發布的《出(chu)版文字作品報(bao)酬(chou)規定》同時廢(fei)止。